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及审核要求
场地使用证明类型 |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 审核标准 |
产权类 | 产权凭证:土地证、房产证、土地转让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贷款合同等 | 1. 确保产权人是申请方或申请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执照上载明的负责人); 2. 若产权人非申请方或申请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执照上载名的负责人),则需提供产权人授权申请方使用场地的证明文件,以证明申请方(关联工厂)对使用该场地的合法性; 3. 确保产权证为原件提供,若产权证为复印件,需加盖产权人公章(个人签字的,需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确保关键内容合规,完整,如有效期、详细地址、使用面积等。 |
租赁类 | 1. 租赁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租赁协议、摊位使用证、转租合同等) 2. 提供租赁凭证的,需同时提供出租方对该地址的产权类证明(如土地证、土地协议、房产证等);若为转租合同,需确保该地址的产权关系可追溯(如:A出租房屋给B,B又转租给申请方C,那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房东A的产权证明+A租给B的租赁合同+B转租给C的转租合同) | 1. 确保租赁凭证上的承租方是申请方或申请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执照上载明的负责人); 2. 若承租方非申请方或申请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执照上载名的负责人),则需提供承租方与申请方的转租合同(转租合同要求见前述说明); 3. 确保租赁凭证为原件提供,若租赁凭证为复印件,需加盖出租方公章(个人签字的,需提供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4. 租赁凭证中涉及的产权类凭证接受复印件(有无公章均可); 5. 确保租赁凭证及附属的产权类凭证关键内容合规、完整(含有效期、详细地址、使用面积等) 6. 对于租赁凭证中无法提供产权类凭证的农村用地者,认证机构将提供产权类凭证的范本供参考,必需按照范本要求填写。 |
第三方证明(限农村用地) |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房屋出租管理局、村委会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地址证明材料。 | 1. 要求原件,落款处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 2. 第三方地址证明中需包括的关键内容有:详细地址、地址有效期、使用面积、申请方对该处地址是使用关系还是所有关系、落款处公章、落款处签署日期等。 3. 确保关键内容合规、完整,如有效期、详细地址、使用面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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