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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协议(附保险条款)

附件一:投保协议(附保险条款)

本协议由加入阿里巴巴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的卖家(以下简称“卖家”或“投保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或“保险人“)共同缔结。本投保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以下投保协议及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障内容及责任免除部分。如对投保流程及协议内容有任何不清楚之处,请不要勾选并确认本协议,同时,可致电保险人服务热线95510进行咨询

 

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按笔投保)

投保协议

 

投保人  加入阿里巴巴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的卖家

保险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缩短卖家货款到账周期,缓解经营资金压力,提高卖家资信能力,增加潜在买家流量及交易信心,解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现双方就投保人通过阿里巴巴零售通(lst.1688.com8.1688.com,下称零售通)在线购买保险人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按笔投保)(以下简称“保证保险(按笔投保)”)事宜达成如下投保协议:

 

一、投保条件及投保方式

1、卖家投保应符合下述条件(注:卖家了解并同意,下述投保条件可能基于保险公司业务需要而不时进行调整并通知卖家,卖家在投保及投保成功后均应持续符合保险公司通过零售通公布的最新投保条件):

1)卖家已入驻零售通,依据《阿里巴巴零售通入驻服务协议》足额缴纳保证金,且阿里巴巴中国站账号处于正常开通状态;

2)卖家未被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显示经营异常信息、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等情形;

3)卖家不存在保险公司认定的其他高危风险情形;

4)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投保申请条件。

2保险公司为卖家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项下保单所占用授信额度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称之为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为阿里巴巴所认可的极速到账服务信用额度来源之一,卖家可通过保险公司授信提升其极速到账服务下的信用额度。该授信额度可由保险公司基于其对卖家的各项风险评估而适时进行调整(如存在高危风险则可执行冻结),并通过零售通呈现给卖家

3、卖家作为投保人可以在零售通上为其销售的全部商品投保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本协议生效后,在协议期限内,卖家通过其投保的商品在零售通上与买家发生受到《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及《零售通极速到账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约束的极速到账交易,如相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占用了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项下的“授信额度”,则前述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将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列入保证保险(按笔投保)的保障范围。

4. 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7版)》第二条所称的“《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包括《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协议》。

 

二、担保条款

保险人有权根据投保人的信用情况,要求投保人提供符合保险人要求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等),如投保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阳光财险有权拒绝给予或提升授信额度。

 

三、协议期限和保险期间

1、本协议自卖家在线点击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本协议到期后,如卖家继续占用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项下的“授信额度”创建极速到账交易,则视为卖家自愿申请续约,如符合续约条件,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续壹年,并以此类推。

2、本协议生效,在卖家成功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将分别根据卖家单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占用的授信额度作为保险金额出具保单,每笔订单所对应保单的保险期间为:

1)起期:自买家就每笔占用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完成付款后,该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在零售通系统内显示交易状态为“卖家已发货”时,且卖家成功支付保费;

2)止期:保险期间起算之日起壹年”或“该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在零售通系统内显示交易状态为“交易成功(或关闭)”,两者较早之日期。

3、卖家可通过零售通在线入口向保险公司提出中止、终止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自卖家申请中止、终止之日起将无法继续占用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项下的“授信额度”创建极速到账交易,但已占用“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不受影响(为保障采用极速到账方式交易的买家之合法权益,卖家同意不得就已占用“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申请退保),仍受保证保险的保障。卖家中止、终止保证保险(按笔投保)后,保险公司有权在一定期限内(一个月或其他期限,保险公司将通过零售通进行公布)拒绝卖家的投保申请。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1、单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保费 = 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对应的保险金额 * 卖家适用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卖家投保时的风险等级设定并事先告知卖家,此后保险公司每个自然月可基于对保证保险(按笔投保)的风险测算而适时地对计费方式和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并由保险公司在每月30日前通过零售通通知卖家,如卖家不接受调整后的计费方式及/或保险费率,可申请终止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如卖家继续使用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则视为对调整后的计费方式及保险费率不持异议

2卖家通过阿里巴巴在零售通开放的投保入口申请购买保证保险(按笔投保),应完整填写投保信息,同时,卖家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按照保险公司的委托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在卖家收到买家通过极速到账交易方式支付的交易款项时直接从卖家支付宝账户中划扣相应保险费至保险公司指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

3卖家了解并同意:为保障采用极速到账方式交易的买家之合法权益,在买家向卖家付款后,如卖家支付宝账户因余额不足或受非银政策限制等影响导致支付宝公司未能成功划扣保费的,阿里巴巴将根据其相关扶持政策(但并非阿里巴巴的义务)为卖家先行垫付该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下的保费,保险公司在收到阿里巴巴垫付的前述保费后,将按本协议约定出具保单。卖家进一步同意,如卖家发生前述由阿里巴巴垫付保费的情形,卖家应按照阿里巴巴的要求立即返还相应款项(阿里巴巴有权同时参照《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协议》3.4条约定的渠道和方式向卖家追偿)

4当保险公司根据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实际占用的“授信额度”作为保险金额出具保单后,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证保险(按笔投保)保险费均将不予退还。

5. 卖家如需发票,保险公司应就保费向卖家开具等额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五、保险保障内容及赔偿限额

1、保障内容

卖家根据极速到账交易规则及零售通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通过零售通发布产品信息并向其他零售通用户(下称“买家”)出售商品时,在保证保险(按笔投保)的“授信额度”限额内,无需等待买家确认收货,在订单状态显示为卖家已发货时即收取买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的交易款项;当前述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占用了保证保险(按笔投保)项下的“授信额度”,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卖家未及时主动赔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买卖双方在线达成有效的退款协议;

2)由于交易商品本身存在的描述不符、破损或质量问题等,导致买卖交易纠纷,经阿里巴巴依据其公布的《零售通极速到账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争议处理规则判定卖家须承担此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在保险人向买家(被保险人)先行赔偿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全额返还赔偿款。

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按笔投保)(附件1)的约定为准(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同意,如附件1保险条款内容与本投保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本投保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1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卖家通过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所取得的一定保险赔偿额度。保险公司根据卖家单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占用的授信额度作为保险金额出具保单,“授信额度”的占用不可超过授信额度可用余额授信额度可用余额 = 卖家所享有的有效授信额度总额 - 占用部分授信额度 - 已赔付未偿还余额),且单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如主订单下有多个子订单,则应匹配到主订单)所占用的“授信额度”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或保险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公布的其他金额)为限授信额度”限额内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买家赔付,如未发生相应赔付情况,则占用的“授信额度”将于该笔订单下保单的终止而予以释放,“授信额度”释放后可再次被占用用于出具保单保障新创建的极速到账交易,并可循环使用。

2)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仅就实际占用“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出具保单并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前述订单的赔偿限额仅限于相应订单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时所产生的买家赔付,赔付金额以该订单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买卖双方在线达成有效的退款协议

2)由于交易商品本身存在的描述不符、破损或质量问题等,导致买卖交易纠纷,经阿里巴巴依据其公布的《零售通极速到账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争议处理规则判定卖家须承担此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3、免赔额/

   

 

六、保险理赔及追偿 

买家提出索赔请求时,卖家应以积极妥善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在阿里巴巴客服介入时给予必要的配合。保险人将根据买卖双方基于零售通极速到账交易争议处理规则及维权赔付流程所在线达成的退款协议、以及阿里巴巴在人工介入后所做出的相应判责结果,在卖家未及时主动赔偿时,在该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责向买家进行赔偿。

在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保险人同意无条件接受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基于投保人与买家达成退款协议或经阿里巴巴判责投保人需向买家赔付时所确定的金额先行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均了解,因前述退款协议系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在线达成(阿里巴巴并不介入前述协商过程),且阿里巴巴并非司法机关,仅能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知识水平处理纠纷,不能确保判责结果不存在任何疏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均同意:阿里巴巴对判责及赔付处理结果免责(阿里巴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如出现与本协议附件1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应自行负责处理与解决相关事宜,阿里巴巴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买家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的,投保人同意配合提供交易信息及买家信息,作为索赔参考材料。

投保人应确保其支付宝账户余额足以返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偿款,投保人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按照保险人的委托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并直接从投保人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前述赔款至保险人指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

在投保人或其保证人向保险人返还赔偿款项后,所对应的“授信额度”将自动恢复,并可再次被占用用于出具保单保障新创建的极速到账交易

投保人了解并同意,如由于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人有权视风险情况采取提高保费、冻结投保人“授信额度”、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措施。

如果买卖双方或一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七、争议处理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八、协议中止、终止与解除

1、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保人可以通过零售通在线入口申请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到期且双方未续约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3、保险人与阿里巴巴就保证保险(按笔投保)相关合作终止,则本协议同时终止。

4、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保条件,保险人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5投保人因违反零售通相关规则等原因导致账号被冻结或关闭,保险人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6、投保人存在其他高危风险情形导致授信额度冻结。

7、发生以下情形的,保险人有权在通知投保人后解除本协议,同时不予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有欺诈交易或保险欺诈行为的;

2)投保人单笔未归还保险人理赔款已经达到15天及以上的;

3)投保人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协议》或保险合同情形的。

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协议中止、终止或解除情形。

9、本协议如由于上述第7款原因解除的,保险人有权不再接受投保人的投保。

10本协议中止、终止或解除后,在协议中止、终止或解除前买家已完成付款并实际占用保险人“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如发生赔付则保险人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其他极速到账交易则不再受到保证保险(按笔投保)的保障

11、投保人需保证预留在零售通的电子邮箱的真实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九、协议变更

投保人同意,保险人有权基于保证保险(按笔投保)业务的发展需要而不定期修改本协议(含附件,下同)中与投保人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投保人书面通知,若投保人不同意修改本协议,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保险人有权同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投保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经修订的协议在通知指定日期生效(在变更生效前买家已完成付款并实际占用保险人“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仍适用变更前的相应条款)

 

十、信息保护

投保人同意保险人按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保护声明阳光隐私声明,详见附件3)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模型的搭建与优化、授信额度的授予及调整、保险理赔、欠款追偿等),从零售通获取或要求投保人另行提供保险服务相关的必要个人及/或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支付宝账户信息、诚信等级、订单信息、纠纷投诉及违规情况等,零售通可据此直接向保险人进行前述信息的披露与提供而无需再次获取投保人的授权)。保险人承诺将保护投保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投保人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阳光隐私声明。如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保险人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已对本投保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

附件1:《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按笔投保)

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附件3:《阳光隐私声明》

 

 

 

 

 

 

 

 

 

 

 

附件1:《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按笔投保)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7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合法开展网络服务或/和销售,且与网络平台签订了《极速到账服务协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卖家,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通过极速到账交易方式向投保人购买商品的买家,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商品信息、与被保险人达成交易意向并通过极速到账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在极速到账交易订单交易成功或交易关闭前发生下述情形之一,且投保人未在本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的货款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对于投保人延迟支付的赔偿款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买卖双方在网络平台达成有效的退款协议。

(二)由于交易商品本身存在的描述不符、破损或质量问题等,导致买卖交易纠纷,经网络平台依据其公布的《极速到账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争议处理规则判定投保人承担此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发生的交易;

(七)网络平台运营方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判定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及其雇员或代表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买卖合同的;

(三)投保人未通过约定的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及服务的;

(四)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的;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通过极速到账方式进行交易的,或在极速到账交易订单交易成功或交易关闭后的买卖交易纠纷、达成退款协议的;

(六)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为假冒品或违禁品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所造成的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罚金、侵权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设置不得超过每笔订单交易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所承担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并赔付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成功,累计赔偿限额可按照追偿额进行恢复。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投保材料。投保人委托他人代为整理和提供投保材料的,还应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违约情形消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继续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或/和服务,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和服务,并应严格按照有关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供货、提供服务,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在网络平台上提出的载明了原因及索赔金额的维权申请;

(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所涉交易纠纷进行沟通的记录等;

(三)有权机关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其他证明投保人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的文件、资料;

(五)网络平台出具的书面判定结论;

(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明确退款退货协议的资料、信息;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投保人延迟支付的赔偿款项×1-免赔率)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费交付凭证。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1、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期间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假冒品: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或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或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3、极速到账交易:指卖家通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并向网络平台的其他用户(“买家”)出售商品时,对于在信用额度可用余额范围内的交易,无需等待买家确认收货,即时收取买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的交易款项(即不再适用支付宝担保交易),同时,卖家承诺为买家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当卖家发生违约或不诚信行为(指收款后未按约定发货或交付商品的数量或质量与约定不符等造成买家损失且未对买家的赔偿请求进行及时合理响应),授权网络平台从卖家的支付宝可用余额划扣相应款项或在支付宝可用余额不足时直接通过卖家的买家保障服务保证金及其他卖家加入的网络平台所认可的极速到账买家赔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平台所引入的第三方银行担保、保险等)划扣或通知相关方支付相应款项向买家进行赔付,保障买家权益。

4、交易成功:是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系统中的一种交易订单状态,可能导致该种订单状态的交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买家成功付款并进行确认收货、买家付款后申请部分退款成功等。

5、交易关闭:是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系统中的一种交易订单状态,可能导致该种订单状态的交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买家没有及时付款、买家在付款后申请全额退款成功等。

 

 

 

 

 

 

 

 

 

 

 

 

 

 

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人/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签署的《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协议》的约定以及阳光财险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阿里巴巴”)的委托,依阿里巴巴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关联快捷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宝实际支持的扣款渠道进行资金止付、扣除和支付。

特此授权!

 

 

 

 

 

 

 

 

 

 

 

 

附件3:《阳光保险隐私声明》

隐私保护条款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sinosig.com)的服务主体包括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称“我们”)。我们非常重视用户个人的隐私保护,在您通过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1688网站(http://www.1688.com)或其他渠道使用我们提供的保险等相关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相关信息。我们希望通过本《隐私保护条款》向您说明,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如何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这些信息,以及我们为您提供的访问、更新、控制和保护这些信息的方式,因此建议您完整地阅读本隐私保护条款。您使用或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即意味着同意我们按照本《隐私保护条款》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您的相关信息。如果您对本《隐私保护条款》或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请通过我们公布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一、关于个人信息收集

我们提供服务时,可能会收集、储存和使用下列与您有关的信息。如果您不提供相关信息,可能无法注册成为我们的用户或无法享受我们提供的某些服务,或者无法达到相关服务拟达到的效果。

非个人信息

我们将通过用户的IP地址来收集非个人化的信息,例如浏览器和操作系统的种类、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名称等,以优化在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页面;并通过收集上述信息,进行访客流量统计。

个人资料

当您发生与我们服务相关的注册登记、授信评估、网上投保、保单管理、保险理赔、欠款追偿等活动时,您同意及确认,我们可通过注册表格、投保单、以及通过第三方合作网站等形式获取或要求您提供一些前述服务相关的必要个人资料。这些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识别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电话、通信地址、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等。

2.个人背景:职业、教育程度、收入状况、婚姻、家庭状况等。

3、其他个人信息:如支付宝账户信息、基于阿里巴巴的诚信等级、订单信息、纠纷投诉及违规信息等。

我们收集此类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为保证注册用户能够更容易和更满意地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在未经您同意及确认之前,我们不会将您为参加我们之特定活动所提供的资料利用于其他目的。

个人信息的使用说明

我们收集个人信息是用于我们向您提供服务和提高服务品质,收集的个人信息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1.向您提供您使用的各项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2.在我们提供服务时,用于身份验证、客户服务、安全防范、诈骗监测、存档和备份用途,确保我们向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3.帮助我们设计新服务,改善我们现有服务;

4.使我们更加了解您如何接入和使用我们的服务,从而针对性地回应您的个性化需求,例如语言设定、位置设定、个性化的帮助服务和指示,或对您和其他用户作出其他方面的回应;

5.推荐您可能感兴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向您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

6.我们可能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以预防、发现、调查欺诈、危害安全、非法或违反与我们或其关联方协议、政策或规则的行为,以保护您、其他我们用户,或我们或其关联方的合法权益。

7.经您许可的其他用途。

二、关于信息安全

我们将对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我们将使用相应的技术,防止您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我们将采取各种合适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数据,以实现对数据安全的承诺。我们会采取各种实际措施保证个人信息保存的合理期限 , 并将遵守所有关于可辨识个人信息保存的法规要求。

三、关于用户权利

您对于自己的个人资料享有以下权利:

1.查核我们是否持有您的数据及查阅该等数据;

2.请求补充或更正您的不准确的资料;

四、关于用户信息限制利用原则

我们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对收集的个人资料进行必要范围以外的利用:

1.已取得您的书面同意;

2.为免除您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之急迫危险;

3.在紧急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我们及用户的个人或公众安全。

五、关于个人资料披露之原则

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我们披露您的个人资料时,我们将根据执法单位的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您的个人资料。在此情况下的任何披露,我们不担任何责任。

六、关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我们重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我们将建立和维持一合理的程序,以保护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及安全性。如您为未成年人,建议您请您的监护人仔细阅读本隐私权政策,并在征得您的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我们的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

七、关于Cookies

1Cookies是指一种技术,当您访问设有Cookies装置的本网站时,本网站之服务器会自动发送Cookies至使用者浏览器内,并储存到电脑硬盘内,此Cookies便负责记录日后您到访本网站的种种活动、个人资料、浏览习惯、消费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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