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e赊技术服务协议
2020年8月修订
本协议缔约方为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如未特别说明,“用户”包括“买家”以及“卖家”,下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单独或合称“阿里巴巴”】。
用户声明与承诺:
1、用户确认在申请加入诚e赊服务(下称“服务”或“本服务”)之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及管辖权的相应条款(以加粗形式提示用户注意),用户一旦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实际使用本服务,即表示用户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用户可通过1688服务中心(114.1688.com )与阿里巴巴联系。
2、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正文提及的规则及所有中国站上关于本服务已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下称“诚e赊服务”规则),所有这些规则都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用户同意阿里巴巴有权基于服务发展的需要对本协议和规则内容进行不定期的变更。前述变更将以中国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并自公告之日起7日后生效;若用户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用户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向阿里巴巴提交协议终止申请。
一、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诚e赊服务”:指基于阿里巴巴所提供的诚e赊技术服务,当买卖双方通过“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阿里巴巴中国站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交易”等,具体以阿里巴巴实际提供为准)进行在线交易(虚拟商品等部分在线交易除外)时,买家可通过其持有的有效信用额度就相应订单先行支付,并通过“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险、担保等第三方服务)为订单所产生的买家应付款项(指订单所含全部交易款项,包含交易货款、运费等,以下简称“应付款项”,下同)提供到期付款保障,即:当买家未按照相应在线交易方式规定如期支付应付款项时,第三方服务方将向卖家或卖家指定的其他享有订单应收账款债权的第三方直接支付买家到期应付款项,以保障交易安全;卖家可同时通过“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第三方服务以实现其相应“诚e赊服务”交易订单下的应收账款提前收款并承担相应费用。
1.2“信用额度”:指买家在申请“诚e赊服务”时,阿里巴巴基于买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及相关阿里平台的整体交易状况、信誉、违规等相关风险控制因素评估后给予买家的授信,买家可使用前述信用额度进行“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当订单交易金额高于信用额度可用余额(即未处在占用状态的信用额度余额)时,买家将无法继续使用“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阿里巴巴有权基于上述风险控制因素评估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买家存在到期未付的订单应付款项、存在未偿还的第三方服务赔付款项等情形)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冻结买家的信用额度(处于冻结状态的信用额度将无法用于进行“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但在调整、冻结前已使用信用额度进行的交易订单不受影响。
1.3“信用额度的占用与释放”:指在买家通过“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交易方式进行在线交易时,将占用订单交易款项对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如买家不存在到期未付款项,则占用的信用额度将在订单“交易成功(或关闭)“时被释放,信用额度可用余额将相应恢复(经阿里巴巴评估相应额度应调整或冻结的除外),并可循环使用;如买家存在到期未付款项并发生第三方服务赔付,则相应占用的额度将在买家偿还对应赔付款项后再行释放(经阿里巴巴评估相应额度应调整或冻结的除外)。
1.4“信用担保交易”:是阿里巴巴向用户开放的基于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特色交易方式,用户可通过开通相应授信方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诚e赊”等,下同)而进行信用担保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买家可使用通过前述服务而获得的信用额度先行支付,授信方或授信方所引入的合作伙伴将根据服务约定的条件,对买家的应付款义务履行提供保障,并在买家到期未履行其应付款义务时直接向卖家执行赔付,以保障卖家如期收到货款。
1.5“支付账期”:简称“账期”, 即买方支付买卖交易价款的期限。目前诚e赊服务可支持的“信用担保交易”的账期模式包括:
(1)月结模式——结算日为每月8日,即买家在当月1日零点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确认收货”的订单,最迟须在次月的结算日(即8日)完成付款;例如,买家在2020年6月期间“确认收货”的诚e赊订单,最迟可在2020年7月8日前还款。
(2)双月结模式——结算日为每月8日,即买家在当月1日零点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确认收货”的订单,最迟须在次次月的结算日(即8日)完成付款;例如,买家在2020年6月期间“确认收货”的诚e赊订单,最迟可在2020年8月8日前还款。
(3)三月结模式——结算日为每月8日,即买家在当月1日零点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确认收货”的订单,最迟须在次次次月的结算日(即8日)完成付款;例如,买家在2020年6月期间“确认收货”的诚e赊订单,最迟可在2020年9月8日前还款。
1.6“第三方服务”: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第三方服务分为以下两类:
(1)到期付款保障:通过第三方相关保证保险、担保等服务,在买家到期未履行其应付款义务时直接向卖家执行赔付,以保障卖家如期收到货款。用户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在线交易,至少需开通一项第三方服务以保障向卖家到期付款,具体第三方服务的接入与分配,以“诚e赊服务”实际支持为准。
(2)提前收款服务:卖家可通过第三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等服务以实现其相应“诚e赊服务”交易订单下的应收账款提前收款,如卖家使用了前述第三方服务,则买家在“诚e赊服务”交易订单下的应付款项(包括其他第三方基于到期付款保障所支付的赔付款项)将支付给第三方服务方(相应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是否需要提前收款,由卖家自主选择,不做强制。
1.7“支付宝账户”:指用户使用支付宝相关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用户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用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用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1.8“支付宝公司”: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9“天弘基金”: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0“余额宝基金”: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是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一款货币型基金,基金代码000198,把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即购买了余额宝基金。
1.11“阿里平台”:指包括阿里巴巴中国站、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一淘网(域名为etao.com)、聚划算(域名为ju.tmall.com)、阿里妈妈(域名为alimama.com)、阿里旅行(域名为alitrip.com)、阿里巴巴国际站(域名为alibaba.com)、速卖通(域名为aliexpress.com)等网站及客户端。
1.12“日/天”: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自然日,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二、服务的开通与关闭
2.1 买家申请开通“诚e赊服务”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为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且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所认可的有效身份认证与其他相关身份校验;
(2)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并支持支付宝在线交易(注:如买家绑定的为个人支付宝账户,则应确保该个人支付宝账户用户同时开通余额宝服务,经阿里巴巴同意的除外);
(3)如阿里巴巴要求,买家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信息须与买家经阿里巴巴中国站身份认证的信息一致;
(4)符合“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第三方服务(到期付款保障类)的准入条件(如阿里巴巴要求);
(5)满足阿里巴巴中国站综合评分分值要求;
(6)买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开通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诚信通”服务半年及以上,且诚信等级>=2;
或
2)开通阿里巴巴国际站(alibaba.com)“中国供应商”服务半年及以上;或
3)在淘宝网(taobao.com)开店半年及以上,且卖家等级在钻级及以上;或
4)在天猫(tmall.com)开店半年及以上。
(7)近半年在阿里巴巴中国站的虚假交易和低质量交易的总量占比<10%;
(8)因违规累计扣分不超过36分且无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
(9)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条件。
2.2 卖家申请开通“诚e赊服务”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开通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诚信通”服务,并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所认可的有效身份认证与其他相关身份校验;
(2)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并支持支付宝在线交易(注:如卖家绑定的为个人支付宝账户,则应确保该个人支付宝账户用户同时开通余额宝服务,经阿里巴巴同意的除外);
(3)如阿里巴巴要求,卖家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信息须与卖家经阿里巴巴中国站身份认证的信息一致;
(4)符合“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第三方服务(到期付款保障类)的准入条件(如阿里巴巴要求);
(5)卖家店铺近6个月有过在线交易;
(6)卖家店铺近90天在线交易纠纷率≤0.03%或纠纷笔数<2笔;
(7)近半年在阿里巴巴中国站的虚假交易和低质量交易的总量占比<10%;
(8)因违规累计扣分不超过36分且无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
(9)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条件。
2.3 用户应保证在协议期内始终具备上述条件,如阿里巴巴有合理怀疑且用户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未违反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则阿里巴巴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2.4 用户应保证其阐述的上述条件均真实准确,如因用户上述条件不符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用户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阿里巴巴(包括其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等)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部赔偿。
2.5 用户开通“诚e赊服务”后,可自行选择关闭服务,但对于已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且尚未完结的订单,仍应适用本协议及相关规则。
三、交易及争议处理
3.1用户应严格遵守“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阿里巴巴中国站交易方式所规定的相应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交易规则》等。
3.2卖家了解并同意,其开通“诚e赊服务”后即可就相应商品选择是否适用“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如卖家选择支持,则即可与持有有效的“诚e赊服务”下信用额度的买家进行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并可享有到期付款保障(以用户开通相应第三方服务为前提)。
3.3买家了解并同意,“诚e赊服务”下的信用额度,由阿里巴巴基于买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及相关阿里平台的整体交易状况、信誉、违规等相关风险控制因素评估后授予买家,且有权基于前述风险控制因素评估状况的变化而随时进行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阿里巴巴对买家的履约能力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担保,当买家选择使用“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时,买家应完全独立地承担全部交易订单下的应付款义务,并将积极解决任何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阿里巴巴不对卖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支付、赔偿义务。
3.4买家了解并同意,当买家存在到期未付的订单应付款项、存在未向第三方服务方偿还的赔付款项(含违约金,如有,下同)或其他高危履约风险等情形时,阿里巴巴有权基于对“诚e赊服务”风险控制因素的综合考量,冻结买家部分或全部信用额度,处于冻结状态的信用额度将无法用于进行“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但在冻结前已使用信用额度进行的交易订单不受影响。
3.5用户了解并同意,到期付款保障服务均由第三方服务方独立向用户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以及权利义务等均由用户与第三方服务方自行约定,阿里巴巴不承担与前述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但为使买家更好地履行对应交易项下的付款义务,当阿里巴巴认为存在相应买家到期应付款项且买家未支付的情况下,用户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其判责结果直接通知相应第三方服务方根据其所提供的服务约定向卖家或卖家指定的其他享有订单应收账款债权的第三方进行赔付。
3.6用户同意,如卖家使用第三方服务进行提前收款,则买家在“诚e赊服务”交易订单下的应付款项(包括其他第三方基于到期付款保障所支付的赔付款项)将支付给第三方服务方(相应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阿里巴巴有权通过相应技术安排确保前述支付及理赔流程的实现,用户对此不持异议。
卖家进一步同意,相应提前收款服务均由第三方服务方独立向卖家提供,服务相关费用、以及权利义务等均由卖家与第三方服务方通过相应服务协议自行约定,阿里巴巴不承担与该等第三方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但为使卖家得以便利地通过“诚e赊服务”下引入的第三方服务提前收款,阿里巴巴有权根据相应第三方服务协议的约定、第三方服务方的委托以及卖家的授权行使相应权利。
3.7买家同意,如买家在账期到期后未及时支付订单到期款项,在第三方服务方执行相应赔付前,买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先行按照本协议“四、委托支付”的约定通知相关方向买家(含买家及买家指定)支付宝、余额宝划扣相应买家到期应付款项给卖家或卖家指定的其他享有订单应收账款债权的第三方,如通过前述方式未能执行全部买家到期应付款项划扣的,再由第三方服务方执行赔付。
3.8用户了解并同意,如因买家(含买家及买家指定)支付宝、余额宝不足划扣、或因第三方服务无法支持或不足赔付等原因,导致买家使用“诚e赊服务”而进行的交易订单无法进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应赔付,买家仍应自行履行其在相应交易订单下的应付款义务,且不得以前述原因作为其怠于履行的理由,阿里巴巴没有使用其自有资金向卖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支付到期应付款项、赔偿金或其它任何款项的义务,用户对此不持异议。
3.9 用户了解并同意,如买卖双方在订单确认收货之前自行达成退货协议导致订单关闭,如仍存在买家应付运费等相关款项,应由买家自行承担付款义务,该等订单不符合第三方服务的到期付款保障范围,卖家应自行就其对前述订单的退货处理承担收款风险。
四、委托支付
4.1 本协议一旦生效,即表示用户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出具相应授权书(详见附件),授权:支付宝公司根据阿里巴巴发出的指令对用户(含用户及用户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卡通、已经开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宝实际支持的扣款渠道进行相应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或解除余额止付、划扣余额、余额宝等用于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支付、服务费划扣、赔付或赔偿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损失,同时,当划扣失败时,用户同意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账户的到账信息进行划扣;以上授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以及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期间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可撤销,用户应同时确保其指定的支付宝用户对此做出同等授权,以确保上述安排的实现。
4.2用户同意支付宝公司依照用户的授权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用户和用户指定的支付宝用户承担。支付宝公司将不对任何因授权行为之履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也不得在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争议解决中向支付宝公司主张权利,该等争议应由用户与阿里巴巴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协议各方权利、义务
5.1用户有义务确保其的账户及密码不外泄,任何因用户的疏忽造成的账户被盗带来的损失和责任,由用户完全独立承担,阿里巴巴不承担任何责任。
5.2用户签署本协议即意味着同意并遵守本协议及其他公示或将来可能公示的“诚e赊服务”规则、规范、文件、问答等的所有规定。
5.3用户同意,当阿里巴巴受理相关交易纠纷时,用户应积极配合并在阿里巴巴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当阿里巴巴根据相应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判定买家仍应支付相应到期应付款项时,买家应及时履行其到期应付款义务。
5.4 用户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相应技术服务费(如有),并自行承担第三方服务等相关费用(如有)。
5.5买家承诺应如期履行其在相应订单下的到期付款义务,如发生相应第三方服务赔付,应及时向第三方服务方清偿赔付款项,如买家违反前述要求,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买家的具体违约情形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买家的“诚e赊服务”资格。
5.6卖家了解并同意,如其存在严重违反第三方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应按照其与相应第三方服务方所签署的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卖家的具体违约情形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卖家的“诚e赊服务”资格。
5.7在收到用户开通服务的申请后,阿里巴巴有权对用户的申请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用户同意阿里巴巴有完全的权利同意或拒绝申请。
5.8服务成功开通后,阿里巴巴可在用户账号、订单及相关信息上加注并展示“诚e赊服务”标识(或阿里巴巴指定的其他标识)及将来本服务中可能增加的其它特别标记。
5.9当阿里巴巴基于相关举报、投诉或其他风险监控判断有合理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用户损害第三方服务方、阿里巴巴或其他相关方利益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拖欠应偿还的款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存在其他欺诈、违法交易等情形),阿里巴巴有权将用户的违约情形同步给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诚信体系等阿里巴巴集团下相关业务,并有权视违约情形关闭用户的“诚e赊服务”,用户对此不持异议。
5.10用户同意,阿里巴巴可以向争议处理司法机关提供用户一般信息及纠纷调解中保留的证据,且有权向该司法机关提出查看及索要案件处理信息的权利。
5.11用户了解并同意,即使用户开通“诚e赊服务”并因此发生服务所支持的相应交易,但对于因该交易所产生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履行及相关争议等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5.12本协议项下服务所涉及的阿里巴巴、alibaba、诚e赊服务及其他相关商标或标识、资料等之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皆为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未经阿里巴巴书面许可用户不得擅自使用,否则,用户应当赔偿因此给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阿里巴巴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5.13用户同意,为使用户更好地使用“诚e赊服务”,阿里巴巴有权通过用户的电子邮件、阿里巴巴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或)传真等方式向用户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欠款及追缴通知、相关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六、技术服务费
6.1买家开通并使用“诚e赊服务”,暂无需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但阿里巴巴有权单方决定是否向买家收取技术服务费,如收取的,阿里巴巴将通知买家,如买家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同意阿里巴巴所通知的收费方案与条件。
6.2卖家开通并使用“诚e赊服务”后,自阿里巴巴所通知的时间始,当占用“诚e赊服务”下信用额度的交易订单经买家“确认收货”(含因超时而自动“确认收货”的情形,下同),则卖家即应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具体要求如下:
6.2.1单笔订单的技术服务费 = 买卖双方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在确认收货时所占用的信用额度
× 服务费率(0.5%或其他阿里巴巴另行公布的服务费率)
注:卖家了解并同意,当占用“诚e赊服务”下信用额度的交易订单经买家“确认收货”(含因超时而自动“确认收货”的情形,下同),不论后续订单是否发生退款而导致订单所占用的“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减少,技术服务费均将按照上述计费公式计算。
6.2.2 为便于技术服务费的支付与结算,卖家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一:《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阿里巴巴的指令,在下列情形下,自卖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内直接划扣相应技术服务费:
(1)如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交易成功”,则在订单“交易成功”时执行技术服务费划扣;
(2)如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因退款、纠纷等情形而导致“交易关闭”,则在订单“交易关闭”时执行技术服务费划扣。
6.2.3卖家了解并同意,买卖双方一旦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不论该订单后续“交易成功”或“交易关闭”,卖家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如卖家(含卖家及卖家指定)的支付宝、余额宝不足划扣,则阿里巴巴有权持续通知支付宝公司或其他相关方执行剩余技术服务费划扣,并立即中止或终止卖家的“诚e赊服务”。
七、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7.1为更好地向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用户同意阿里巴巴有权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用户信息:
(1)收集用户留存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及其他阿里平台的为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所必须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个人信息:个人相关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电子邮箱/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支付宝绑定及余额宝开通信息、历史交易概况(如历史近6个月的在线交易额、退款率、交易纠纷率等)、通过“诚e赊服务”交易的订单下单/支付/退款/赔付等订单交易信息、订单有关物流信息、纠纷维权信息、违规处理信息等;
?其他信息:企业相关的身份信息、电子邮箱/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支付宝绑定及余额宝开通信息、历史交易概况(如历史近6个月的在线交易额、退款率、交易纠纷率等)、通过“诚e赊服务”交易的订单下单/支付/退款/赔付等订单交易信息、订单有关物流信息、纠纷维权信息、违规处理信息,以及其他诸如用户于阿里平台的开店信息等相关非个人信息;
(2)通过与阿里巴巴“诚e赊服务”所引入共同为用户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方获取并收集用户因使用该等服务而留存的与“诚e赊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个人信息:个人相关的保险投保及理赔、担保支付及其他服务相关信息、提前收款金额、还款/欠款信息、违约信息等;
?其他信息:企业相关的保险投保及理赔、担保支付及其他服务相关信息、提前收款金额、还款/欠款信息、违约信息,以及其他相关非个人信息;
(3)根据用户授权,向合法留存用户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与为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所必须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用户在此授权阿里巴巴向支付宝公司收集用户支付宝收钱码服务开通时间、商户编号、身份认证信息等收钱码服务开通相关信息(包括用户支付宝ID、身份证号码/企业工商注册号、商户编号、签约时间等信息);以及用户支付宝收钱码订单数量及收款时间、收款金额等收钱码服务使用相关信息(包括用户最近30天动销情况及收钱码最早入账时间、最近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等相关期限内的收钱码订单数与收款金额等信息)。
7.2为更好地向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用户同意并授权阿里巴巴将7.1条所述用户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创建数据分析及授信模型,合理评估用户和(或)用户关联方的经营状况,防控风险,为用户提供适合的“诚e赊服务”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2)向与阿里巴巴“诚e赊服务”所引入共同为用户提供服务的相关第三方服务方共享服务所必须的信息;
(3)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4)经用户许可的其他用途。
7.3阿里巴巴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用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用户的任何信息。用户同意并授权阿里巴巴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将7.1条所述用户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2)阿里巴巴“诚e赊服务”与第三方服务方共同为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须;
(3)获得用户的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情形。
八、免责及责任限制
8.1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阿里巴巴均不对由于Internet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不可抗力,战争,政府行为,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8.2用户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并非司法机构,仅能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处理纠纷,阿里巴巴不能确保判责结果不存在任何错误或疏漏,也无法保证交易纠纷处理结果符合用户的期望,用户同意阿里巴巴对判责及赔付处理结果免责(阿里巴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8.3“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第三方服务均由相应的第三方服务方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义务,均由用户与该等服务提供方自行约定与承担,阿里巴巴不承担与前述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
九、协议生效
自用户确认接受本协议,且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申请开通服务的全部条件时,本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有效通知
10.1阿里巴巴向用户发出任何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开区域公告、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用户送达或生效。
10.2用户同意,对于向阿里巴巴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至阿里巴巴对外正式公布的本服务专用的或以10.1款所述方式告知用户的电子邮件、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或使用其他阿里巴巴认可的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十一、协议终止
11.1用户主动终止:用户可以主动申请关闭“诚e赊服务”,阿里巴巴收到申请并终止服务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11.2 因用户不再符合其申请加入“诚e赊服务”时所依据的“服务开通条件”全部要求,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1.3 通知解除:用户在此同意阿里巴巴可提前七(7)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11.4阿里巴巴单方终止权:如用户违反阿里巴巴的任何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本服务的其他规则,阿里巴巴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用户进行处理。
11.5因用户严重违反与向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方的相关协议约定,被第三方服务方终止服务,阿里巴巴有权同时终止本协议。
11.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11.7 如用户因上述11.5项原因被阿里巴巴终止本协议,阿里巴巴有权视用户的违约情形及根据阿里巴巴中国站相应服务协议、规则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关闭账号),并有权通知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淘宝、天猫、阿里金融
、阿里云等,下同),要求其对用户的权益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宝公司将用户账户内的款项支付给阿里巴巴指定的对象,要求关联公司中止、终止对用户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且在其经营或实际控制的任何网站公示用户的违约情况。
11.8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用户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即使本协议终止,阿里巴巴仍有权依据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本服务下交易所导致的相应赔付。
十二、其他
12.1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阿里巴巴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2.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2.3阿里巴巴于用户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用户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附件:
附件一:《授权书》
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照本人/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阿里巴巴”】缔结的《诚e赊技术服务协议》的规定,依阿里巴巴的指示直接对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关联快捷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宝实际支持的扣款渠道进行资金止付、扣除和支付。
本人/司进一步同意,当上述资金扣除失败时,阿里巴巴可通过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支付宝账户的到账信息进行划扣。
特此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