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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协议

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协议

 

2018年第1                                             2018415日发布

 

本协议缔约方为阿里巴巴零售通商家(下称卖家或“您”)、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单独或合称"阿里巴巴"】。

 

卖家声明与承诺

1您确认在申请加入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之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以及管辖权的相应条款(以加粗形式提示您注意),您一旦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实际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2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正文提及的规则及所有阿里巴巴零售通(下称零售通)及阿里巴巴中国站上关于本服务已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通过合理方式通知与您的各类规则(下称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规则),所有这些规则都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您同意阿里巴巴有权基于服务发展的需要对本协议和规则内容进行不定期的变更。前述变更将以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并自公告之日起7日后生效;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向阿里巴巴提交协议终止申请。如您对本协议和规则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阿里巴巴客服咨询。

 

一、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在本协议中也可简称极速到账服务服务或“本服务”,指卖家确认接受《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同意将卖家根据《阿里巴巴零售通入驻服务协议》缴存的履约保证金(下称保证金)扩展适用于本协议,并通过阿里巴巴所认可的极速到账信用额度来源获取一定信用额度,根据零售通极速到账交易规则及网站公示的其他规则的规定,通过阿里巴巴零售通发布商品信息并向其他通过零售通直接与商家达成在线交易的零售通用户(下称“买家”)出售商品时,对于在信用额度可用余额范围内的交易,无需等待买家确认收货,在订单状态显示为“卖家已发货”时即收取买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的交易款项(即不再适用支付宝担保交易),同时,卖家承诺为买家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当卖家发生违约或不诚信行为(收款后未按约定发货或交付商品的数量或质量与约定不符等造成买家损失且未对买家的退款、赔偿请求进行及时合理响应)时,卖家同意阿里巴巴可根据《零售通极速到账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处理买卖双方的争议,在阿里巴巴根据上述规则认为卖家应履行赔付义务的情况下,有权从卖家的支付宝可用余额划扣相应款项或在支付宝可用余额不足时直接自卖家的保证金及其他卖家加入的阿里巴巴所认可的极速到账买家赔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所引入的第三方保险等,下同)划扣或通知相关方支付相应款项向买家进行赔付,保障买家权益。

1.2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根据卖家的保险授信额度等阿里巴巴所认可的极速到账信用额度来源累计计算匹配,并随前述来源累计计算所确定额度的变化而变化(阿里巴巴另有规定的除外)。当订单交易金额高于信用额度可用余额(即未处在占用状态的信用额度余额)时,将无法继续通过极速到账服务进行交易,卖家可通过阿里巴巴所认可的极速到账信用额度来源渠道所指定的方式提升其信用额度。

1.3 信用额度的占用与释放:根据阿里巴巴确定的信用额度占用及赔付规则(就不同渠道来源的信用额度占用及赔付顺序,由阿里巴巴根据极速到账业务规则自行设定及调整),在卖家使用极速到账服务与买家进行交易时,将占用订单交易款项对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如未发生买家赔付情况,则占用的信用额度将在订单“交易成功”或“交易关闭”时被释放,信用额度可用余额将相应恢复。

1.4支付宝账户:指用户使用支付宝相关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用户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用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卖家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1.5日”:本协议中均指自然日,有例外说明的除外。

 

二、 服务的开通与关闭

2.1 卖家申请开通极速到账服务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2.1.1卖家已入驻零售通,依据《阿里巴巴零售通入驻服务协议》足额缴纳保证金,且阿里巴巴中国站账号处于正常开通状态;

2.1.2卖家未被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显示经营异常信息、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等情形;

2.2.3卖家不存在阿里巴巴认定的其他高危风险情形;

2.1.4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条件。

2.2 卖家应保证在协议期内始终具备上述条件,如阿里巴巴有合理怀疑且卖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未违反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则阿里巴巴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2.3 卖家应保证其阐述的上述条件均真实准确,如因卖家上述条件不符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卖家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阿里巴巴(包括其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等)损失的,卖家应负责全部赔偿。

2.4 卖家开通极速到账服务后,可自行选择关闭服务,但对于已通过极速到账服务进行交易且尚未完结的订单,仍应适用本协议及相关规则,卖家仍应向买家承担极速到账服务下的服务承诺。

 

三、交易及争议处理

3.1 卖家开通极速到账服务后,在其信用额度余额可用的前提下,将默认先行适用极速到账服务进行交易(阿里巴巴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极速到账的业务需要自行设置和调整不同渠道来源的信用额度占用顺序及赔付规则(如有),卖家使用极速到账服务与买家进行交易,应遵守本协议附件一:《零售通极速到账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

3.3 卖家对买家的赔付责任不以交易订单占用的信用额度为上限,卖家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承担全部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阿里巴巴不对买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赔付、赔偿义务,但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卖家的支付宝可用余额划扣相应款项或在支付宝可用余额不足时直接自卖家的保证金及其他卖家加入的阿里巴巴所认可的极速到账买家赔付渠道划扣或通知相关方支付相应款项向买家进行赔付。

3.4 如因卖家的支付宝可用余额或保证金不足、其他阿里巴巴所认可的极速到账买家赔付渠道无法支持或不足以赔付等原因导致通过极速到账服务达成交易的订单无法进行买家赔付,卖家仍应按照极速到账服务承诺向买家履行赔付义务,且不得以前述原因作为怠于赔付的理由,阿里巴巴没有使用自有资金向买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支付赔偿金、补偿金或其它任何款项的义务。

卖家明确同意如其支付宝可用余额、保证金以及其所加入的其他阿里巴巴所认可的极速到账买家赔付渠道无法支持或不足以赔付,且卖家未自行向买家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时,为保障买家的合法权益,卖家委托阿里巴巴(但阿里巴巴无义务)使用自有资金代您向买家进行赔付(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前述委托不可撤销)。此等情形下,阿里巴巴有权向卖家追偿赔付金,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3.4.1 要求卖家在阿里巴巴赔付后十四(14)日内向阿里巴巴偿还与赔付金数额相同的资金,以补偿阿里巴巴所遭受的损失,并向买家赔付卖家实际需赔付金额中的剩余部分(如有),且在指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3.4.2将卖家已购阿里巴巴的产品或服务中未履行部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诚信通、网销宝等)以抵付损失;或将卖家在零售通及阿里巴巴中国站等网站的所有账户下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任何预付款,应收款等)及支付宝中的款项扣除以抵付损失;

3.4.3要求支付宝公司将卖家支付宝账户下的款项直接支付给阿里巴巴,以补偿阿里巴巴所遭受的损失。
    如阿里巴巴的损失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仍无法弥补,则阿里巴巴有权单方面终止向卖家提供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零售通服务、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诚信通服务等),而且继续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

 

四、委托支付

4.1 本协议一旦生效,即表示卖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做出授权并出具授权书(附件二:《授权书》):授权支付宝公司根据阿里巴巴发出的指令对卖家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及关联快捷银行卡内资金进行相应操作(含向卖家开通了支付宝快捷支付功能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转发并协助完成该支付指令的操作),同时,当划扣失败时,用户同意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账户的到账信息进行划扣;此授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以及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期间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可撤销,用户应同时确保其指定的支付宝用户对此做出同等授权,以确保上述安排的实现。

4.2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阿里巴巴有权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如下类型的指令:

4.2.1执行或解除余额止付;

4.2.2划扣余额用于执行买家赔付或赔偿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损失。同时,当划扣失败时,卖家同意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账户的到账信息进行划扣;

4.2.3 如阿里巴巴根据卖家的委托代卖家向买家进行了赔付,或者因卖家的原因导致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发生损失,支付宝有权在卖家的支付宝账户有效期间(即可能超越本协议有效期)根据阿里巴巴的指令从卖家的支付宝账户中的划扣/止付同等金额的款项以及关闭支付宝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4.2.4扣划余额、余额宝等用于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卖家应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4.3卖家同意支付宝公司依照卖家的授权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卖家和卖家指定的支付宝用户承担。作为支付宝公司为卖家或卖家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除非支付宝公司未按照卖家的授权执行操作或执行指令错误,支付宝公司将不对任何因授权行为之履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卖家也不得在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争议解决中向支付宝公司主张权利,该等争议应由卖家与阿里巴巴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卖家的权利义务

5.1 卖家承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发布产品信息并进行交易,从事的前述行为均真实、合法、有效并独立承担责任,并对描述的商品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卖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正常使用,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5.2 卖家有义务按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等提供产品及相关服务,维护卖家及阿里巴巴的商誉。

5.3鉴于本服务内容与卖家身份的关联性,卖家不得将本服务交易项下的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否则阿里巴巴有权立即取消其使用本服务的资格,造成阿里巴巴损失的,卖家须负责全部赔偿。

5.4 卖家保证当其生产经营情况等发生重大不利事件时,将立即通知阿里巴巴,否则阿里巴巴有权立即取消其使用本服务的资格,造成阿里巴巴损失的,卖家须负责全部赔偿。

5.5卖家有义务确保其的账户及密码不外泄,任何因卖家的疏忽造成的账户被盗带来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由卖家完全独立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阿里巴巴不承担任何责任。

5.6 卖家签署本协议即意味着同意并遵守本协议及其他将来可能发布采并取合理途径通知的极速到账服务规则、争议处理规则、规范、文件、问答等的所有规定。

5.7 卖家同意当阿里巴巴判责买家投诉及索赔成立并执行赔付时,即视为卖家违规,阿里巴巴有权根据零售通相关规则给予卖家相应处罚。

5.8卖家同意当阿里巴巴受理买家的投诉及索赔时,卖家应积极配合,在阿里巴巴要求的时间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卖家与买家交易不存在买家提出的问题或符合双方的约定,并保证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

5.9 如卖家符合相应服务条件,可通过阿里巴巴所认可的极速到账信用额度来源渠道提升其信用额度,卖家应严格遵守与相应服务提供方所签署的服务协议的约定,并支付相应服务费;当卖家使用前述相应服务提供方的服务执行买家赔付后,应及时向服务提供方清偿赔付款项。如卖家违反前述要求,应按照其与相应服务提供方所签署的服务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卖家的违约情形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卖家的极速到账服务资格。

 

六、阿里巴巴的权利义务

6.1在收到卖家开通服务的申请后,阿里巴巴有权对卖家的申请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卖家同意阿里巴巴有完全的权利同意或拒绝申请。

6.2卖家服务成功开通后,阿里巴巴可在该卖家产品信息、交易订单等上加注并展示极速到账标识(或阿里巴巴指定的其他标识)及将来本服务中可能增加的其它特别标记。

6.3 卖家了解并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适时调整对卖家信用额度的最低限额要求,卖家应保证其信用额度始终保持不低于阿里巴巴所要求的最低限额,信用额度不足期间,阿里巴巴有权暂停或终止向卖家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

6.4 如买家通过本服务与卖家达成交易后发起有效的赔付申请,则阿里巴巴有权依据本协议规定、买卖双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以其独立判断确定买家投诉及索赔是否成立;如投诉及索赔成立,阿里巴巴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执行买家赔付。

6.5卖家了解并同意,如卖家通过阿里巴巴所认可的第三方服务提升其信用额度并执行买家赔付,前述服务均由相应服务提供方独立向卖家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义务均由卖家与相应服务提供方自行确定,阿里巴巴不承担与前述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但为使卖家更好地履行极速到账交易相关服务承诺,在阿里巴巴认为卖家应履行赔付义务的情况下,卖家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其判责结果直接通知相应服务提供方根据其所提供的服务约定向买家进行赔付

6.6卖家理解并同意,为使卖家正常地使用第三方服务提供方的服务,阿里巴巴有权基于相应服务提供方的申请向其披露服务相关的卖家必要信息(个人及/或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卖家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支付宝账户信息、诚信等级、订单信息、纠纷投诉及违规情况等。前述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后,该等服务提供方应基于其与卖家的协议约定就信息进行使用,并履行信息保护义务,但阿里巴巴对于第三方服务提供方的信息使用、保护等义务不负有责任,卖家对此不持异议。

6.7 卖家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基于卖家行为、相关投诉、举报等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怀疑卖家可能存在损害买家、第三人、相应服务提供方及阿里巴巴利益、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不诚信行为的情况下,阿里巴巴有权将卖家的违约情形传递给其他阿里平台、支付宝等其他相关服务提供者,并适时暂停、关闭卖家相关或全部订单的极速到账服务,如相应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对前述高危风险情形有其他要求的,卖家应同时遵守其与第三方服务提供方的约定

6.8 依据卖家在本协议中的授权,阿里巴巴可以向争议处理司法机关提供卖家一般信息及纠纷调解中保留的证据,且有权向该司法机关提出查看及索要案件处理信息的权利。

6.9 即使卖家开通极速到账服务并因此与买家发生服务下交易,但对于因该交易所产生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履行、索赔的提出、赔款的支付等均由卖家与买家自行承担责任

6.10本协议项下服务所涉及的零售通、阿里巴巴、alibaba、极速到账及其他相关商标或标识、资料等之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皆为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未经阿里巴巴书面许可卖家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卖家应当赔偿因此给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阿里巴巴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七、技术服务费

7.1卖家开通并使用极速到账服务,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卖家的资信及使用情况对相应计费方式及费率适时地进行调整,并通过阿里巴巴零售通平台提前7天进行通知,如卖家不接受调整后的计费方式及/或费率,可关闭本服务,如卖家继续使用极速到账服务,则视为对调整后的计费方式及费率不持异议。

7.2卖家开通并使用极速到账服务后,在卖家收到买家通过极速到账交易方式支付的交易款项时,即应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具体要求如下:

7.2.1单笔订单的技术服务费 = 买卖双方通过急速到账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在卖家收到买家通过极速到账交易方式支付的交易款项时所占用的信用额度 × 服务费率(服务费率根据卖家开通服务时的信用等级差异综合定价,并根据本协议约定方式进行调整,具体以阿里巴巴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页面公告内容为准)。

7.2.2 为便于技术服务费的支付与结算,卖家根据其向支付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阿里巴巴的指令,在卖家收到买家通过极速到账交易方式支付的交易款项时,自卖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内直接划扣相应技术服务费:

7.2.3卖家了解并同意,买卖双方一旦通过极速到账服务进行交易且卖家收到相应交易款项后,不论该订单后续发生任何退款或其他纠纷,卖家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如卖家(含卖家及卖家指定)的支付宝、余额宝不足划扣,则阿里巴巴有权持续通知支付宝公司或其他相关方执行剩余技术服务费划扣,并立即中止或终止卖家的极速到账服务

 

八、免责、责任限制、索赔

8.1卖家同意并理解: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或骚乱、物质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阿里巴巴延迟或未能履约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8.2 卖家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并非司法机构,仅能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卖家及买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别,阿里巴巴对交易纠纷的调处完全是基于卖家的委托,阿里巴巴无法保证交易纠纷处理结果符合卖家的期望,也不对交易纠纷调处结果及赔付决定承担任何责任(阿里巴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卖家应保证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卖家或买家提供的信息、数据不实的风险和责任。如卖家因此遭受损失,卖家同意自行向受益人索赔。

 

九、协议生效

自卖家确认接受本协议,符合本协议2.1条规定的卖家申请开通服务的全部条件,经阿里巴巴审核同意,且为卖家实际开通极速到账服务时,本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有效通知

10.1阿里巴巴向卖家发出任何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开区域公告、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卖家送达或生效。

10.2卖家同意,对于向阿里巴巴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至阿里巴巴对外正式公布的本服务专用的或以9.1款所述方式告知卖家的电子邮件、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或使用其他阿里巴巴认可的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十一、协议终止

11.1卖家主动终止:卖家可以主动申请关闭极速到账服务,阿里巴巴收到申请并终止服务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11.2 因卖家不再符合其申请加入极速到账服务时所依据的“服务开通条件”全部要求,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1.3 通知解除:阿里巴巴有权提前七(7)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11.4 阿里巴巴单方终止权:如卖家违反阿里巴巴的任何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本服务的其他规则,阿里巴巴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卖家进行处罚。

11.5 因卖家严重违反与向其提供“极速到账”信用额度及买家赔付的服务提供方的相关协议约定,被服务提供方终止服务,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卖家的违约情形终止本协议。

11.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11.7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卖家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即使本协议终止,阿里巴巴仍有权依据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本服务下交易所导致的买家索赔。

 

十二、其他

12.1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阿里巴巴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2.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2.3阿里巴巴于卖家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卖家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附件一:《零售通极速到账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

附件二:《授权书》

 

附件二:《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照本人/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阿里巴巴"】缔结的《零售通极速到账服务协议》的规定,依阿里巴巴的指示直接对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及关联快捷银行卡内资金进行余额止付、扣除和支付。

本人/司进一步同意,当上述资金扣除失败时,阿里巴巴可通过本人/(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支付宝账户的到账信息进行划扣。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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