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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期支付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

账期支付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 【制订目的】为了用户能更好的了解和使用账期支付服务进行交易,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使用阿里巴巴中国站账期支付服务进行交易的用户。

 

第二章 定义

 

3. 账期支付交易:指卖家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产品信息并向买家出售商品时,卖家可针对不同买家设定信用额度及支付账期,被卖家授信且符合服务使用条件的买家对于信用额度可用余额范围内的交易无需在下单后先行付款(卖家应在买家下单后按承诺时间发货),并在卖家所设定的支付账期到期前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卖家直接支付账期内确认收货的全部订单款项。

4.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由卖家在开通账期支付服务后针对不同的买家自行设置,并可由卖家按照买家信誉、交易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包括提升额度、降低额度、取消授信)。当订单交易金额高于信用额度可用余额(即未处在占用状态的信用额度余额)时,将无法继续通过账期支付服务进行交易,卖家可自行调整额度后提升买家信用额度。

5. 信用额度的占用与释放:在买家使用账期支付服务进行交易时,将占用订单交易款项对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如买家不存在到期未付款项,则占用的信用额度将在订单“交易成功”或“交易关闭”时被释放,信用额度可用余额将相应恢复;如买家存在到期未付款项,系统将默认将该买家信用额度清零,卖家应谨慎评估该买家的交易风险后再自行决定是否重新对该买家授信。

6. 支付账期:简称“账期”,卖家可根据其对买家的信用评估以及交易实际需要,按照下表方式针对买家设置相应账期,并可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选择延长账期:

 

 

 

账期类型

账期说明

账期延长(此功能开发中,敬请期待)

月结

(设定结算日)

需设定结算日,当月结算日0时0分0秒始至下月结算日到期前一日的23时59分59秒止为一个账期,买家的全部账期支付订单均适用该账期。

账期支付交易订单进入“等待买家付款”阶段后,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卖家可就相应订单延长买家的支付账期,单笔订单可延长两次,每次最多可延长30日。

月结

(不设结算日)

无需设定具体结算日,账期为相应订单“确认收货”之日起的30日,买家需在订单“确认收货”后的30日内付款。

双月结

(不设结算日)

无需设定具体结算日,账期为相应订单“确认收货”之日起的60日,买家需在相应订单确认收货后的60日内付款。

 

7. 结算日:指当卖家选择的支付账期需要设定具体结算日时,卖家设定的账期支付交易下买家就支付账期内确认收货的全部订单款项的最迟支付日期,但对于结算日到期前不满24小时内确认收货的交易订单,月结情况下买家最迟可顺延至下月结算日到期前支付。结算日由卖家根据自身需要及不同买家自行设定,但必须为1至28日中的某一日,如卖家需针对相应买家变更结算日的,则必须待该买家账期支付交易下全部订单均“交易成功”或“交易关闭”时方可变更。

8. 日:均指自然日,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账期支付服务的开通与使用

 

9.账期支付服务的开通是买卖双方使用此服务进行交易的前提,卖家申请开通账期支付服务相关问题请参照《账期支付服务协议》。

10. 买家通过账期支付服务与卖家进行交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买家须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认可的身份认证(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实名认证、AV认证等);

(2)卖家给予买家授信且信用额度可用余额不低于订单交易金额;

(3)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

(4)其他阿里巴巴认为必要的使用条件。

 

第四章 账期支付交易流程及规则

 

11. 买卖双方通过账期支付服务进行交易,卖家可针对不同买家设定信用额度及支付账期,被卖家授信且符合本服务使用条件的买家,对于信用额度可用余额范围内的交易无需在下单后先行付款(卖家应在买家下单后按承诺时间发货),但须在卖家所设定的支付账期到期前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卖家直接支付账期内确认收货的全部订单款项,账期支付交易流程如下:

12. 账期支付交易相关操作时限及超时处理规则如下表所示,阿里巴巴将根据下述规则设置账期支付交易下买卖双方相关发货、收货、退货、付款等操作时限及对应处理规则的系统默认条件,买卖双方仅可在前述规则范围内进行约定,超出前述规则范围的约定将无法执行,因此导致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损失的,该损失及相应纠纷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及承担,阿里巴巴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属于阿里巴巴纠纷处理范围。

订单状态

操作

超时

说明

等待卖家发货

买家:提醒卖家发货
卖家:修改价格(仅限于降价)/发货/关闭订单

如买家下单后卖家超过10日未“发货”,订单将自动“关闭”。

创建订单将占用买家相应信用额度。

等待买家收货

买家:确认收货/申请退货/申请客服介入
卖家:延长收货时间/接受或拒绝退货

1、如卖家发货后买家超过15日既未“确认收货”又未“申请退货”,订单将自动“确认收货”,同时,订单状态变为“待付款”。
2、如卖家超过7日未处理买家退货申请或未作其他相应操作,系统将默认卖家“同意退货”。

1、买家申请退货后第3日始可以申请阿里巴巴客服介入。
2、退货成功后将减少买家相应的应付款金额,释放买家相应信用额度。

等待买家付款

买家:付款
卖家:提醒买家付款/延长账期/申请客服介入/关闭订单

买家逾期付款,订单状态保持为“待付款”。

1、如买家到期未付款,其信用额度将由系统默认清零,卖家在评估风险后可再次授信。
2、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卖家可就相应订单延长买家的支付账期,单笔订单可延长两次,每次最多可延长30日。
3、支付账期届满之日起的15日内,如买家到期未付款,卖家可申请客服介入。
4、买家到期未付款,如买卖双方已通过其他渠道完成款项结算或已协商一致,卖家可自行决定主动关闭该订单。

交易成功/关闭

买家:评价/申请客服介入
卖家:评价

/

1、交易成功/关闭后将释放买家相应信用额度。
2、如买家到期未付款,卖家主动关闭订单,该笔订单不计入买家的逾期付款记录,并同时释放买家相应信用额度。
3、买家付款后的15日内(但不得超过支付账期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可发起售后申请,如与卖家协商未果,可申请客服介入。

13. 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账期支付交易成功后30日内进行相互评价,评价方需对交易结果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五章 账期支付服务交易争议处理流程及规则

 

14. 争议处理流程图:

  

15.投诉期限:

买家投诉期限:自卖家发货之日起至买家付款后的15日内(但不得超过支付账期届满之日起的15日);

卖家投诉期限:自支付账期届满之日起的15日内。

阿里巴巴郑重提示买家:如买家尚未确认收货,并希望退货或扣减相应应付款项,买家应按账期支付服相关时限规则申请退货。一旦买家确认收货则不得再以未收到货为由发起投诉,请再次确认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货物。

16.阿里巴巴客服介入受理条件

(1)在买家确认收货之前,买家发起退货申请超过3日卖家未处理的,买、卖双方均可申请客服介入;

(2)在买家付款后的15日内(但不得超过支付账期届满之日起的15日),买家发起售后申请,如与卖家协商未果,可申请客服介入;

(3)在支付账期届满之日起的15日内,如买家到期未付款,卖家可申请客服介入。

17.阿里巴巴客服介入时间

阿里巴巴将在收到客服介入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客服介入。

18. 判责

(1)用户发起有效投诉并经阿里巴巴审核同意受理,阿里巴巴将根据双方约定及举证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向双方发出《判责结果》,同时阿里巴巴将根据《判责结果》给出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公示、限权、终止服务等)。

(2)双方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向阿里巴巴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以举证不利处理。但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实际举证便利等因素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双方均有义务按阿里巴巴的要求完成举证。

(3)如因任一方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数据等)不实导致任何责任,买卖双方均同意阿里巴巴无须承担。提交人应保证其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己方以及对方提供的信息、数据不实的风险/责任。

(4)阿里巴巴可以但没有义务依据《账期支付服务协议》及规则向卖家及(或)买家索要有关证据,并可以仅以普通、非专业人士身份对卖家及(或)买家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表面审查,并依据该证据做出判断。双方理解并明确表示因阿里巴巴并非专业司法机关,故无须对其做出的不完美的、有瑕疵的、不妥当的或者错误的赔付、理赔、支付、处置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19. 送达

对于《判责结果》阿里巴巴将以线上通知的形式通知双方。阿里巴巴以前述方式发送的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判责结果》等)均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

20.履行及执行

《判责结果》一旦送达即生效,买卖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如存在买家应付款项,买家应在48小时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卖家,逾期仍未履行,阿里巴巴有权根据本服务及中国站相关规则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公示、限权、终止服务等;如存在退赔款项,卖家应在48小时内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买家,逾期仍未履行,阿里巴巴有权从卖家的买家保障服务保证金中划扣相应款项向买家进行赔付,保障买家权益。

 

第六章 附则

 

2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阿里巴巴有权依业务需要修改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于阿里巴巴中国站公告指定日生效。用户选择账期支付服务进行交易,视为对本规则的认可并同意遵守。

22.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阿里巴巴中国站其他交易纠纷处理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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