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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通商家“保证金-履约保证险”投保协议-众安在线财产保险

零售通商家“保证金-履约保证险”投保协议-众安在线财产保险

本协议由在“阿里巴巴旗下零售通”(8.1688.com)网络平台上开展在线服务或/和销售的卖家(以下简称“甲方”或“投保人”)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保险人”)共同缔结。本投保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以下投保协议及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障内容及责任免除部分。如对投保流程及协议内容有任何不清楚之处,请不要勾选并确认本协议,同时,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热线10109955进行咨询

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

投保协议

为减轻甲方缴纳零售通商家入驻保证金带来的资金压力,提高卖家资信能力,增加潜在买家流量及交易信心,解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现甲、乙双方就甲方通过“阿里巴巴旗下零售通”网络平台(8.1688.com)(以下简称“平台”)在线购买乙方“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险”)事宜达成如下投保协议:

一、投保方式

甲方作为投保人可以在“阿里巴巴旗下零售通”(8.1688.com)网络平台上为其售卖商品或服务投保履约保证险。本投保协议生效后,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投保在 “阿里巴巴旗下零售通”(8.1688.com)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受到平台《阿里巴巴零售通商家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零售通商家入驻招商标准(2018版)》、《商家违规处理细则》、《入库商品缺货考核处理规则》及后续平台不断更新的行业化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统称为《阿里巴巴零售通商家规则》)约束和保障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在与买家就以上商品或服务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及遵守《阿里巴巴零售通商家规则》接受平台服务过程中,该交易及服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列入履约保证险的保障范围。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信用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续保。

二、协议期限和保险期间

本协议自甲方在线点击“确认”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支付保险费后生效(具体投保及支付方式详见下文约定),具体期限载明于保险合同上,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议期满前甲方可以选择继续投保,乙方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投保。

鉴于保险期间届满后,若甲方继续选择加入买家保障服务,需重新向乙方投保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为避免甲方经营受到影响,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选择自动续保且未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审核甲方符合续保条件的,乙方将为甲方办理在线续保相关手续,续保时间为保障期限届满前30天内开始。

三、退保规则

1、甲方申请退保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任何未处理完结的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纠纷案件;

(2)不存在任何未归还的理赔款或其他费用。

2、甲方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含10日),若未发生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的交易,可主动退保,乙方将全额退还保费。

3、甲方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0日后且在保险期间届满的30日前,若无任何未处理完结的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纠纷案件且不存在任何未归还的理赔款或其他费用,可主动退保,乙方将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退还保费:

退还的保费 = 当前保额 × 费率 × 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

剩余天数 = 保单终止时间-退保申请时间

当期保险天数 = 保单终止时间-保单生效时间+1

4、如甲方在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含30日)主动退保,乙方将不予退还保费。

四、保险保障内容及赔偿限额

1、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在“阿里巴巴旗下零售通”(8.1688.com)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与买家(被保险人)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过程中,未按照与买家(被保险人)签订的电子交易订单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阿里巴巴零售通商家规则》,且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责任,买家及零售通网络平台(合称“被保险人”)在维权投诉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甲、乙双方同意,在履约保证险与买家保障服务保证金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险将优先用于赔付。在乙方向买家或零售通(被保险人)先行赔偿后,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返还赔偿款。

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附件3)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同意,如附件1保险条款内容与本《投保协议》内容冲突的,以保险条款约定内容执行)

2、赔偿限额

乙方对甲方违约所承担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双方另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甲方未偿还的赔偿款项余额不得超过前述赔偿限额,当甲方向乙方偿还赔偿款项后,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并可在赔偿限额内循环使用。

3、免赔额/率

4、甲方责任

甲方在提供网络服务或销售活动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提供假冒伪劣或存在明显质量瑕疵的产品或服务,并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5、变更保额相关规则说明:

甲方申请变更保单额度时,不可拖欠保费。变更保额对应的保费计算方式如下:

(1)增加保额时:

增加的保费 = 变更额度 × 费率 × 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

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时间-变更时间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时间-保单生效时间+1

(2)减少保额时:

退还的保费 = 变更额度 × 费率 × 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

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时间-变更时间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时间-保单生效时间+1

注: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含30日)将不支持保额减少功能。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1、保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投保时确定的保额 * 适用的保险费率(3%)

2、商家投保额度根据零售通业务实际需求申请,最终投保额度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模型确认授信额度。

3、甲方通过“阿里巴巴旗下零售通”(8.1688.com)网络平台开放的投保入口申请购买履约保证险,完整填写投保信息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六、保险理赔
   1、买家提出索赔请求时,甲方应以积极妥善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在阿里巴巴客服介入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就买家的索赔请求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经阿里巴巴客服依据《阿里巴巴零售通商家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的规定判断为甲方责任并判定赔偿金额的,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将根据阿里巴巴的判断结果,在甲方投保的赔偿限额内负责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甲方应确保其支付宝账户余额足以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赔偿款,

2、若卖家的经营或服务违反了《阿里巴巴零售通商家规则》及其它零售通平台的相关规则,且经阿里巴巴客服判断为甲方责任并判定向零售通平台缴纳赔偿金额的,乙方将根据阿里巴巴的判断结果,在甲方投保的赔偿限额内负责向被保险人(零售通)进行赔偿。甲方应确保其支付宝账户余额足以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赔偿款。

3、甲方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1: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按照乙方的委托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并直接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前述赔款至乙方指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在甲方向乙方返还赔偿款项后,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如被保险人向乙方提起索赔的,甲方同意配合提供交易信息及买家信息,作为索赔参考材料。

甲方了解并同意,如由于甲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提高续保保费、解除保险合同或不再续保。

如果买卖双方或一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乙方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七、争议处理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八、协议的解除

1、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通过“阿里巴巴旗下零售通”(8.1688.com)网络平台退保入口在线主动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到期且双方未续约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3、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经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协议,同时不予退还保险费:

a)   甲方在保险期间有欺诈交易或保险欺诈行为的;

b)   累计欠款小于保额50%,且最早欠款记录超过30天;

c)   累计欠款大于或等于保额50%,且最早欠款时间超过15天;

d)   甲方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阿里巴巴零售通商家规则》或保险合同情形的。

4、本协议如由于上述第3款原因解除的,乙方有权不再接受甲方的投保。

5、本协议解除后,协议解除前已完成付款的订单,或协议解除前生成且协议解除后完成付款的订单,仍按本协议的约定在履约保证险的保障范围内,其他交易不再受到履约保证险的保障。甲方应在协议解除前与乙方结清剩余保费(如有)。

6、甲方需保证预留在阿里巴巴旗下零售通的电子邮箱的真实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隐私保护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保护声明”(众安隐私声明)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从 “阿里巴巴旗下零售通”(8.1688.com)网络平台同步必要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甲方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乙方对甲方的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众安隐私声明”。如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乙方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投保人声明:甲方已对本投保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甲方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一、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授权委托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人/司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于年月日签署的《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的约定,依众安保险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余额宝、快捷支付卡及其他本人/司的账户进行款项冻结和划扣。

特此授权!
授权人:
授权日期:

附件二、零售通相关服务标准

《零售通商家入驻招商标准(2018版)》https://bcop.1688.com/bnsupplier/pages/supplier-rule-center/index.html?spm=a262pa.11377113.0.0.486c6d85CT67co&topCatalog=419&secondCatalog=428&ruleId=7949

《商家违规处理细则》https://bcop.1688.com/bnsupplier/pages/supplier-rule-center/index.html?spm=a262pa.11377113.0.0.57d46d85RD47Rl&topCatalog=419&secondCatalog=430&ruleId=6850

《入库商品缺货考核处理规则》https://bcop.1688.com/bnsupplier/pages/supplier-rule-center/index.html?spm=a262pa.11377113.0.0.19a76d85TLvIo4&topCatalog=421&secondCatalog=463&ruleId=8201

《阿里巴巴零售通商家规则》https://bcop.1688.com/bnsupplier/pages/supplier-rule-center/index.html?spm=a262pa.11377113.0.0.28b66d85kBjGVv&topCatalog=417&secondCatalog=418&ruleId=6846

附件三、投保须知

附件四、重要告知

本产品为零售通保证金(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B款)),报备文件编号为众安备-保证【2014】主25号,本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安保险”)承保,面向全国区域进行销售。众安保险是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

本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您可以通过(保险投保页面)查询保单。如您需要发票,请拨打客服热线:10109955。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10109955。

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一、在线投保流程

1、选择保险方案

2、填写投保信息

3、确认信息和金额

4、在线支付: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保险费

5、如对投保流程或保险产品有任何疑问,您可拨打众安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二、理赔服务

发生保险事故后,众安保险将为您提供人工服务(人工服务时间为8:00-22:00(人工服务指电话及旺旺客服))。请参照以下流程申请理赔:

1、拨打众安客服热线【1010-9955】

2、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提供方式:网络提供、自动理赔

4、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众安保险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理赔

5、赔款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

四、保单变更和退保

1、如需更新您的客户信息或变更保险合同,请拨打众安客服热线;

2、退保流程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退保。您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退保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人所需其他材料。

您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当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退保保费的计算:符合退保条件时,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应退还的保险费:

退保保费=实缴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注:如甲方在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含30日)主动退保,乙方将不予退还保费。

3、退保金将支付至支付保费的账户。

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您还可以登录众安保险官网:www.zhongan.com查阅众安隐私声明。

附件四:《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众安备-保证【2014】主25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合法开展网络服务或/和销售,且与受网络交易平台各类规则约束的自然人或法人卖家,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向投保人购买商品或/和服务的、享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保障的买家,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人是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与被保险人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过程中,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电子交易订单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对投保人有约束力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或其各类规则,且投保人未能及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投保人用于保障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足赔付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额/率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六条 本保险将投保人签署的且载明于本保险合同上的网络交易平台各类协议或/和规则作为判定投保人是否需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及其雇员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买卖合同的;

(三)投保人未通过约定的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及服务的;

(四)被保险人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

(五)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的;

(六)买家确认收货后未在保险及索赔期间内提出索赔的;

(七)载明于本保险合同上的网络交易平台各类协议或/和规则之外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复利、罚息、侵权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精神损失费;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对每个投保人违约所承担的总赔偿金额(即本条款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单无追溯期。

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包括投保人身份信息、在网络交易平台所开设的店铺在内的投保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递交相关资料、信息:

(一)被保险人在网络平台上提出的维权申请并载明原因及索赔金额;

(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所涉交易纠纷进行沟通的记录等;

(三)有权机关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其它证明投保人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法定和/或约定标准的文件、资料;

(五)投保人明确拒绝承认产品、服务存在问题或拒绝履行退款等义务的资料、信息;

(六)其它被保险人可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资料、信息;

(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明确保险事故、厘定损失承担相关的资料、信息。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信息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应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或/和服务,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和服务。如投保人违反本条款,投保人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保存能够证明损害原因及损失大小的证据,并及时向保险人提供。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退货发生的运费损失在本保单下求偿的,如被保险人可以在其它保单下获得赔偿的,则本保险为其它任何有效保单的超赔保单。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谎称、伪造或变造事故证据,编造或夸大事故原因等情形,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外,如已经进行了赔付,还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要求其承担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保险人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赔偿请求权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资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发批单,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可申请退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件四、重要告知

本产品为1688保证金(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B款)),报备文件编号为众安备-保证【2014】主25号,本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安保险”)承保,面向全国区域进行销售。众安保险是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

本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您可以通过(保险投保页面)查询保单。如您需要发票,请拨打客服热线:4009999595。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999595。

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一、在线投保流程

1、选择保险方案

2、填写投保信息

3、确认信息和金额

4、在线支付: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保险费

5、如对投保流程或保险产品有任何疑问,您可拨打众安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二、理赔服务

发生保险事故后,众安保险将为您提供人工服务(人工服务时间为8:00-22:00(人工服务指电话及旺旺客服))。请参照以下流程申请理赔:

1、拨打众安客服热线【400-999-9595】

2、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提供方式:网络提供、自动理赔

4、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众安保险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理赔

5、赔款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

四、保单变更和退保

1、如需更新您的客户信息或变更保险合同,请拨打众安客服热线;

2、退保流程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退保。您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退保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人所需其他材料。

您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当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退保保费的计算:符合退保条件时,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应退还的保险费:

退保保费=实缴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退保金将支付至支付保费的账户。

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您还可以登录众安保险官网:www.zhongan.com查阅众安隐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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