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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含保险投保须知)

本协议由加入阿里巴巴中国站极速到账服务的卖家(以下简称“卖家”或“投保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或“保险人“)共同缔结。本投保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以下投保协议及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障内容及责任免除部分。如对投保流程及协议内容有任何不清楚之处,请不要勾选并确认本协议,同时,可致电保险人服务热线95510进行咨询

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按笔投保)

投保协议

修订日期:2020年8月1日

投保人  加入阿里巴巴中国站极速到账服务的卖家

保险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缩短卖家货款到账周期,缓解经营资金压力,提高卖家资信能力,增加潜在买家流量及交易信心,解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现双方就投保人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在线购买保险人“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按笔投保)”(以下简称“保证保险(按笔投保)”)事宜达成如下投保协议:

一、投保条件及投保方式

1、卖家投保应符合下述条件(注:卖家了解并同意,下述投保条件可能基于保险公司业务需要而不时进行调整并通知卖家,卖家在投保及投保成功后均应持续符合保险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公布的最新投保条件):

(1)卖家为阿里巴巴中国站企业诚信通用户;

(2)卖家加入阿里巴巴中国站极速到账服务,且服务处于正常开通状态;

(3)卖家近半年在阿里巴巴中国站有在线交易成功记录;

(4)近半年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不存在严重虚假交易;

(5)当前阿里巴巴中国站累计违规扣分分值<36分;

(6)满足阿里巴巴综合评分分值要求;

(7)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投保申请条件。

2、保险公司为卖家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项下保单所占用授信额度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称之为“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为阿里巴巴所认可的极速到账服务信用额度来源之一,卖家可通过保险公司授信提升其极速到账服务下的信用额度。该授信额度可由保险公司基于其对卖家的各项风险评估而适时进行调整(如存在高危风险则可执行冻结),并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呈现给卖家

3、卖家作为投保人可以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为其经营的店铺投保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本协议生效后,在协议期限内,卖家通过其投保店铺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与买家发生受到阿里巴巴中国站《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及《极速到账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约束的极速到账交易,如相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占用了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项下的“授信额度”,则前述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将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列入保证保险(按笔投保)的保障范围。

二、担保条款

1、在投保人申请投保时,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按保险人的要求(具体要求以保险人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公布为准)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入口签署并向保险人出具《“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不可撤销担保书》,其应就投保人在保证保险项下所欠保险人的保险赔款及其他一切债务承担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2、如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按上述要求确认担保相关文件和办妥担保手续,保险人有权拒绝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拒绝投保人相应订单占用“授信额度”创建极速到账交易。

三、协议期限和保险期间

1、本协议自卖家在线点击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本协议到期后,如卖家继续占用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项下的“授信额度”创建极速到账交易,则视为卖家自愿申请续约,如符合续约条件,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续壹年,并以此类推。

2、本协议生效,在卖家成功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将分别根据卖家单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占用的“授信额度”作为保险金额出具保单,每笔订单所对应保单的保险期间为:

(1)起期:自买家就每笔占用“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完成付款,且卖家成功支付保费;

(2)止期:“保险期间起算之日起360天”或“该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在阿里巴巴系统内显示交易状态为“交易成功(或关闭)”,两者较早之日期。

3、卖家可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入口向保险公司提出中止、终止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自卖家申请中止、终止之日起将无法继续占用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项下的“授信额度”创建极速到账交易,但已占用“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不受影响(为保障采用极速到账方式交易的买家之合法权益,卖家同意不得就已占用“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申请退保),仍受保证保险的保障。卖家中止、终止保证保险(按笔投保)后,保险公司有权在一定期限内(一个月或其他期限,保险公司将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进行公布)拒绝卖家的投保申请。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1、单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保费 = 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对应的保险金额 * 卖家适用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卖家投保时的交易勋章和会员身份差异综合定价,具体以保险公司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保证保险服务页面公告内容为准)

注:上述计费方式及保险费率可能基于保险公司针对保证保险(按笔投保)的风险测算而适时地进行调整,并由保险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进行公告通知,变更后的计费方式/保险费率将在公告7天后生效,如卖家不接受调整后的计费方式及/或保险费率,可申请终止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如卖家继续使用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则视为对调整后的计费方式及保险费率不持异议

2、卖家通过阿里巴巴在中国站开放的投保入口申请购买保证保险(按笔投保),应完整填写投保信息,同时,卖家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按照保险公司的委托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在卖家收到买家通过极速到账交易方式支付的交易款项时直接从卖家支付宝账户中划扣相应保险费至保险公司指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

卖家如需发票,保险公司应就保费向卖家开具等额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3、为使卖家得到更好的服务体验,在阿里巴巴公布的特定期限内(以阿里巴巴另行通知为准),本协议项下涉及保险费及发票事宜由阿里巴巴与保险公司结算、处理。卖家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有权基于其业务需要而调整(包括缩短或延长)前述特定期限安排。特定期限到期后的保险费由卖家承担并支付给保险公司,具体支付流程参考上述第四条第2项相关内容。

4、当保险公司根据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实际占用的“授信额度”作为保险金额出具保单后,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证保险(按笔投保)保险费均将不予退还。

五、保险保障内容及赔偿限额

1、保障内容

卖家根据极速到账交易规则及阿里巴巴中国站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产品信息并向其他阿里巴巴用户(下称“买家”)出售商品时,在保证保险(按笔投保)的“授信额度”限额内,无需等待买家确认收货,即时收取买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的交易款项;当前述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占用了保证保险(按笔投保)项下的“授信额度”,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卖家未及时主动赔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买卖双方在线达成有效的退款协议;

(2)由于交易商品本身存在的描述不符、破损或质量问题等,导致买卖交易纠纷,经阿里巴巴依据其公布的《极速到账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争议处理规则判定卖家须承担此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在保险人向买家(被保险人)先行赔偿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全额返还赔偿款。

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按笔投保)(附件1)的约定为准(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同意,如附件1保险条款内容与本投保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本投保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1)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卖家通过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所取得的一定保险赔偿额度。保险公司根据卖家单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占用的“授信额度”作为保险金额出具保单,“授信额度”的占用不可超过授信额度可用余额授信额度可用余额 = 卖家所享有的有效授信额度总额 - 占用部分授信额度 - 已赔付未偿还余额),“授信额度”及单笔“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如主订单下有多个子订单,则应匹配到主订单)所占用的“授信额度”以保险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公布的金额为限。“授信额度”限额内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买家赔付,如未发生相应赔付情况,则占用的“授信额度”将于该笔订单下保单的终止而予以释放,“授信额度”释放后可再次被占用用于出具保单保障新创建的极速到账交易,并可循环使用。

(2)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仅就实际占用“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出具保单并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前述订单的赔偿限额仅限于相应订单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时所产生的买家赔付,赔付金额以该订单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买卖双方在线达成有效的退款协议

2)由于交易商品本身存在的描述不符、破损或质量问题等,导致买卖交易纠纷,经阿里巴巴依据其公布的《极速到账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争议处理规则判定卖家须承担此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3、免赔额/率

    无

六、保险理赔及追偿

买家提出索赔请求时,卖家应以积极妥善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在阿里巴巴客服介入时给予必要的配合。保险人将根据买卖双方基于阿里巴巴极速到账交易争议处理规则及维权赔付流程所在线达成的退款协议、以及阿里巴巴在人工介入后所做出的相应判责结果,在卖家未及时主动赔偿时,在该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责向买家进行赔偿。

在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保险人同意无条件接受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基于投保人与买家达成退款协议或经阿里巴巴判责投保人需向买家赔付时所确定的金额先行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均了解,因前述退款协议系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在线达成(阿里巴巴并不介入前述协商过程),且阿里巴巴并非司法机关,仅能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知识水平处理纠纷,不能确保判责结果不存在任何疏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均同意:阿里巴巴对判责及赔付处理结果免责(阿里巴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如出现与本协议附件1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应自行负责处理与解决相关事宜,阿里巴巴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买家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的,投保人同意配合提供交易信息及买家信息,作为索赔参考材料。

投保人应确保其支付宝账户余额足以返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偿款,投保人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按照保险人的委托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并直接从投保人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前述赔款至保险人指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投保人充分知晓并应告知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投保人的支付宝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划扣,则基于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签署的《“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不可撤销担保书》内的相关授权,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及通知,代保险人通知支付宝公司从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即保证人)的支付宝账户可用余额内将投保人的相应欠款划扣至保险人指定的支付宝账户。

在投保人或其保证人向保险人返还赔偿款项后,所对应的“授信额度”将自动恢复,并可再次被占用用于出具保单保障新创建的极速到账交易。

投保人了解并同意,如由于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人有权视风险情况采取提高保费、冻结投保人“授信额度”、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措施。

如果买卖双方或一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如保险人已支付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授权阿里巴巴冻结投保人在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所有账户,直至全额追回已支付的赔偿保险金。

投保人了解并同意,保险人有权在其完成理赔款支付的次日开始计算投保人逾期还款天数,并按照“未偿还理赔款金额 * 0.1%/天”的标准向投保人收取违约金。

投保人了解并同意,在保险人完成赔偿款支付后,如投保人未及时全额还款(含赔偿款本金及违约金),保险人有权将投保人的逾期还款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为此,投保人同意向保险人出具本协议附件3:《综合授权书》。

七、送达、争议处理与管辖

71送达条款

7.1.1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保险人传递给投保人的书面通知,按照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在保险人网站(www.sinosig.com)公告、阿里巴巴中国站(www.1688.com)公告、向投保人发送电子邮件、阿里巴巴中国站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7.1.2法律文书送达 

(1)就本协议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投保人同意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阿里旺旺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投保人送达法律文书。投保人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阿里旺旺账号等联系方式为投保人在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更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以及在注册阿里巴巴用户时生成阿里旺旺账号,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已经送达。投保人指定的邮寄地址为投保人的法定联系地址或投保人提供的有效联系地址。

(2)投保人同意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投保人达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向投保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3)投保人同意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本协议争议处理及管辖条款约定以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执行等程序。

(4)投保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投保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3日内在线更新联系方式。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按上述地址送达视为已经送达。

7.2争议处理及管辖条款

7.2.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2.2为减轻双方成本,加快争议处理效率,双方同意争议之解决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八、协议中止、终止与解除

1、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保人可以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入口申请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到期且双方未续约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3、保险人与阿里巴巴就保证保险(按笔投保)相关合作终止,则本协议同时终止。

4、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保条件,保险人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5、投保人因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站相关规则等原因导致账号被冻结或关闭,保险人有权

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6、投保人存在其他高危风险情形导致授信额度冻结。

7、发生以下情形的,保险人有权通知投保人后解除本协议,同时不予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有欺诈交易或保险欺诈行为的;

2)投保人单笔未归还保险人理赔款已经达到15天及以上的;

3)投保人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极速到账服务协议》或保险合同情形的。

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协议中止、终止或解除情形。

9、本协议如由于上述第7款原因解除的,保险人有权不再接受投保人的投保。

10、本协议中止、终止或解除后,在协议中止、终止或解除前买家已完成付款并实际占用保险人“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如发生赔付则保险人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其他极速到账交易则不再受到保证保险(按笔投保)的保障

11、投保人需保证预留在阿里巴巴中国站的电子邮箱的真实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九、协议变更

投保人同意,保险人有权基于保证保险(按笔投保)业务的发展需要而不定期修改本协议(含附件,下同)中与投保人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投保人书面通知,若投保人不同意修改本协议,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服务,保险人有权同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投保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经修订的协议在通知指定日期生效(在变更生效前买家已完成付款并实际占用保险人“授信额度”的极速到账交易订单,仍适用变更前的相应条款)

十、信息保护

投保人同意保险人按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保护声明”(阳光隐私声明,详见附件3)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模型的搭建与优化、授信额度的授予及调整、保险理赔、欠款追偿等),从阿里巴巴中国站获取或要求投保人另行提供保险服务相关的必要个人及/或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支付宝账户信息、诚信等级、订单信息、纠纷投诉及违规情况等,阿里巴巴中国站可据此直接向保险人进行前述信息的披露与提供而无需再次获取投保人的授权)。保险人承诺将保护投保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投保人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阳光隐私声明”。如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保险人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已对本投保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

附件1:《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20版)》

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附件3:《综合授权书》

附件4:《阳光隐私声明》


附件1:《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20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20版)

(注册编号:C0000933141202006110029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上合法销售商品或/和提供服务,且与网络平台签订了《极速到账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极速到账协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卖家,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通过极速到账交易方式向投保人购买商品或/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家,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和服务信息,与被保险人达成交易意向并通过极速到账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且在极速到账交易订单交易成功或交易关闭前发生下述情形之一,且投保人未在本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对于投保人延迟支付的退款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由于交易商品或/和服务本身存在的描述不符、破损或质量问题等,导致买卖交易纠纷,经网络平台依据其公布的《极速到账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争议处理规则判定投保人承担此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买卖双方在网络平台达成有效的退款协议。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发生的交易;

(七)网络平台运营方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判定买卖交易纠纷责任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及其雇员或代表、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网络平台及其雇员或代表、网络平台交易相关中介/代理人/经纪人及其雇员或代表中的任意一方或几方,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买卖合同的;

(三)投保人未通过约定的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和提供服务的;

(四)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的;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通过极速到账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或在极速到账交易订单交易成功或交易关闭后发生买卖交易纠纷、达成退款协议的;

(六)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为假冒品或违禁品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所造成的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罚金、侵权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易款项金额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投保人在网络平台获得的信用额度,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保险费由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等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投保材料。投保人委托他人代为整理和提供投保材料的,还应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全部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或/和服务,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和服务,并应严格按照有关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供货、提供服务,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在网络平台上提出的载明了原因及索赔金额的维权申请;

(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所涉交易纠纷进行沟通的记录等;

(三)有权机关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其他证明投保人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的文件、资料;

(五)网络平台出具的书面判定结论;

(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明确退款退货协议的资料、信息;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投保人延迟支付的退款金额×(1—免赔率)

或赔偿金额=投保人延迟支付的退款金额—免赔金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费交付凭证。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1、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期间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假冒品: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或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或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3、极速到账交易方式:指卖家通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并向网络平台的其他用户(“买家”)出售商品或/和提供服务时,对于在信用额度可用余额范围内的交易,无需等待买家确认收货,即时收取买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的交易款项(即不再适用支付宝担保交易),同时,卖家承诺为买家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当卖家发生违约或不诚信行为(收款后未按约定发货或交付商品或/和提供服务的数量或质量与约定不符等造成买家损失且未对买家的退款、赔偿请求进行及时合理响应),授权网络平台从卖家的支付宝可用余额划扣相应款项或在支付宝可用余额不足时直接自卖家的买家保障服务保证金及其他卖家加入的网络平台所认可的极速到账买家赔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平台所引入的第三方银行担保、保险等)划扣或通知相关方支付相应款项向买家进行赔付,保障买家权益。

4、交易成功: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系统中的一种交易订单状态,可能导致该种订单状态的交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买家成功付款并进行确认收货、买家付款后申请部分退款成功等。

5、交易关闭: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系统中的一种交易订单状态,可能导致该种订单状态的交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买家没有及时付款、买家在付款后申请全额退款成功等。


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照本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险人”】缔结的《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投保协议》的约定,当本人/司发生《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投保协议》项下的应付款义务时,贵司有权依保险人和/或保险人合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的指示,直接对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关联快捷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宝实际支持的扣款渠道进行资金止付、扣除和支付。

        本人/司进一步同意,当上述资金扣除失败时,保险人和/或保险人合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可通过监测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支付宝账户的到账信息进行划扣。

        本人/司对于贵司依照本授权书执行保险人和/或保险人合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的指示扣款、支付、止付等所产生的一切纠纷或后果承担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本人/司在《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按笔投保)投保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非经保险人同意不可单方面撤销授权或要求支付宝关闭扣款/免密支付功能。


        特此授权!


附件3:《综合授权书》

综合授权书

因本投保人(以下简称“本投保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申请投保“极速到账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基于保险人对保险服务的风险评估及控制需要,本投保人不可撤销地对保险人作出如下授权

(一)个人/企业征信信息授权

1、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采集、查询、使用、报送本投保人的征信信息,含到期未及时支付的应付款项等不良信息。

2、以上征信信息的授权仅限于办理保证保险业务以及因保证保险业务发生的相关业务,包括保证保险业务中的投保、核保、承保后管理及后续理赔、追偿等期间。不管保证保险业务申请是否获批,该授权均持续有效。

3、本投保人完全知晓并理解本授权书的授权,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保险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本投保人的逾期违约等不良信息,且已明确知晓因此可能将给本投保人造成的全部不利影响,如可能影响本投保人申请相关服务等。

4、保险人承诺严格遵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谨慎使用征信报告并严格保密。

(二)其他个人/企业信息授权

1、授权保险人收集、使用本投保人的信息以作保证保险申请审查、评估之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保险申请、及本投保人其后向保险人通过电话、网络、传真或其他保险人认可之途径再次申请的保险或对保险人已理赔的保险进行审查之用。

2、就授权范围内投保人信息的采集、提供、传输、处理、披露,将不视为对投保人任何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投保人将不会追究保险人和征信机构的任何责任,并不可撤销地同意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基于保险人的前述需求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向保险人提供本投保人的相关信息。

3、当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相关约定(如产生逾期欠款)时,为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保险人可向其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催收公司,及保险人认为可向投保人传达信息的亲戚朋友、联系人等披露投保人的违约信息。

对于上述授权声明事项,本投保人无异议并予以确认。


附件4:《阳光隐私声明》

阳光隐私声明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sinosig.com)的服务主体包括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称“我们”)。我们非常重视用户个人的隐私保护,在您通过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与其合作伙伴阿里巴巴中国站(http://www.1688.com,下同)或其他渠道使用我们提供的保险等相关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相关信息。我们希望通过本《阳光隐私声明》向您说明,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如何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这些信息,以及我们为您提供的访问、更新、控制和保护这些信息的方式,因此建议您完整地阅读本阳光隐私声明。您使用或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即意味着同意我们按照本《阳光隐私声明》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您的相关信息。如果您对本《阳光隐私声明》或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请通过我们公布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一、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

为了向您提供更优质的客户服务和产品,我们将通过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合作伙伴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如各阿里平台)收集您的部分信息。为了使您提供的所有信息都能得到合法保障,我们遵守本协议项下的隐私声明,采用下述关于信息保护的政策:

1.1我们收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那些我们认为对了解您的财务需求和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1.2我们将对您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除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外,不会向任何外部机构披露您的信息:

经过您事先同意而披露;

应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披露;

应政府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的要求而披露;

应我们上级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披露。

1.3我们尽力确保对您的信息纪录是准确和及时的。

1.4您所浏览的我们的网站均设有严格的安全系统,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任何人、包括我们的职员获取您的信息。

1.5任何第三方,在得到我们许可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时,都被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责任。

我们遵守对以上政策的承诺,并将竭力维护您给予的信任。

二、关于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节将描述我们如何处理您访问我们网站或使用保险等相关服务时有可能提供的任何私人信息的细节。

2.1数据安全

安全是我们的首要要求。我们将在任何时候竭力保证您的个人信息不会被人擅自或意外取得、处理或删除。我们采取各种合适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数据,以实现我们对数据安全的承诺。

我们会采取各种实际措施保证个人信息不会被保管超过合理的期限 , 并将遵守所有关于可辨识个人信息保存的法规要求。

2.2用户个人信息的授权

您授权我们,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您提供给我们的信息、享受我们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使用本网站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我们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我们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您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您授权我们,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我们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提供、查询、收集您的必要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我们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本隐私保密声明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0)取消或变更授权。

三、关于用户信息收集、使用、共享
    3.1信息收集

您理解,如果不收集您的一些必要信息,我们将无法客观判断您的履约能力和意愿,也无法履行法律或监管要求我们必须履行的一些法定义务(如反洗钱等)。为了依法合规地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您理解和同意我们可能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获取您的信息:

您在申请或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时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收集您在我们的关联公司和(或)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留存或形成的与我们提供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您的资产信息、履约信息、日志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电子邮箱/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支付宝绑定及余额宝开通信息、历史交易概况(如历史近6个月的在线交易额、退款率、交易纠纷率等)、订单下单/支付/退款/赔付等订单交易信息、订单有关物流信息、纠纷维权信息、违规处理信息、相关服务协议签署情况等;

向部分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采集与本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您的工商注册信息、诉讼信息、社保信息等;

向其他合法留存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与本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

3.2信息使用

为更好地向您提供本服务,也为了我们自身的风险防控,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在必要时将您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为保护您的账户安全,对您的身份进行识别、验证等;

为向您提供适合于您的保险等相关服务,并持续维护、改善这些服务,对您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合理评估您履约状况,防控风险;

如您未能履行本服务项下的义务,我们需要通过催收及法律途径解决,因此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催收者及司法机关;

.经您许可的其他用途。

3.3信息分享

我们承诺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您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在下列情况下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与合作伙伴共享并使用您的必要信息;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可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等合作伙伴网站向您展示业务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服务内容;

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向您提供需要的服务和/或产品,或处理您与他人的交易纠纷或争议,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为向您提供保险等相关服务,您同意我们向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等合作伙伴共享您在保险服务项下的投保信息、理赔信息、还款/欠款信息、违约信息等;

4.当您违反与我们的约定时,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您同意我们可向与我们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催收公司,及我们认为可向您传达信息的亲戚朋友、联系人等披露您的违约信息;若我们与您的亲戚朋友、联系人等关联方存在纠纷未能协商解决的,我们可能会自行或通过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权机关与您联系,请您帮助我们或上述机构向您的关联方转达相关诉求,上述转达以您自愿为基础,并不会让您承担任何额外的法律义务或责任;

5.在各方另有约定前,如您在我们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下有应付款逾期的,我们可向我们的关联公司和(或)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等合作伙伴同步您的逾期状况,由其决定是否暂停或停止向您提供服务;

6.您同意我们根据有关监管及行业协会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您其他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供监管部门使用和您授权查询使用;

7.为了更好地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同意我们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我们委托的数据处理者进行处理。我们对委托的数据处理者资质、能力、合法合规性承担保证责任;

8.为了给满足您某些涉外场景中的交易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您同意我们将您的信息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相关主体;

9.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10.获得您的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情形。

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

我们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若您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使用我们的服务前,应事先取得您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及安全性。

五、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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